1.消费者协会属于哪个部门
2.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范围
3.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哪些 *** 部门进行投诉?
4.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点评了什么消费现象?
5.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6.消协现状
消费者协会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工商局。消委是属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目前全国的情况都是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多地方都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是由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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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
根据查询琥珀谈法网得知,在湖南苗寨买的银器可以不让退,可以消费者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退货产生纠纷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打电话等方式向消费者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哪些 *** 部门进行投诉?
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范围主要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两方面。
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主要受理范围是: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以下几种情况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企业(包括个体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提不出被诉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投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三种方式:
1、网上直接投诉;
2、直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来投诉;
3、打电话12315,全国热线,24小时服务,早上9点到晚上9点人工服务,晚上9点到第二天早上9点录音投诉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点评了什么消费现象?
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哪些 *** 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拔打12315投诉);(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主要是看侵害你权益的是哪个行业,找他的主管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向谁投诉呢?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向哪里反应或者投诉?1.与经营者协商,如不能和解可用强制手段去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要怎样投诉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下列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旅游局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 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消费者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消费者向旅游局的质检所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从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收到侵害时,投诉管用吗一般情况下是管用的,如果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工商部门会对商家进行处罚,在处罚的过程中会对你们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如果调解不了的,要到法院起诉才行。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哪个网站可以投诉
为啥不给你解决啊 服务态度这么差 投诉他啊
要不你就换一个试试 风语者机器人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上访吗可以去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实在不行去法院起诉,怎么还上访呢?
消费者权益受损,应该投诉哪个部门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部门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的方法主要有: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几点,才能尽快妥善解决问题。首先应及时投诉,并出具所购商品的有效发票、保修卡等物证,我国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申明只有在有效“三包”期内并具有有效发票等凭证的商品才可享有“三包”权利。
再者应实事求是反映所购商品时出现问题的经过。
市技术监督局在审理投诉时曾发现有些消费者因气愤或怀有不正当目的,故意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给解决问题带来困难。三来应保持所购商品的原样,不能私自拆卸所购商品。“三包”规定申明因非保修单位拆动而损坏的商品不实行“三包”,而经私自拆动的商品较难确定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四者不无理取闹、刁难对方,应认真听取行政部门的调解意见,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多久投诉有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发布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行为,并进行了点评。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会员卡、签订认购书、服务合同时,经营者往往会让消费者签订由其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该条款部分内容在法律上定义为格式条款,例如“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有”的表述,就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点评:根据以上条款规定,“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恰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交易公平原则,限制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解释的权利,该条款内容无效,亦不能通过强夺解释权来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餐厅强制扫码点餐
消费者到餐厅用餐时,有些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扫码点餐。由于智能手机操作的复杂性,扫码点餐并不具有普适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并且扫码背后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等问题。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点评: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通过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
经营者拒不提供服务
消费者以团购的方式购买了商家的服务,但在预约时商家却以预约人数已满、超过商家接待能力等理由拒绝。在与消费者协商使用日期时,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提供约定的服务。最终,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打了水漂”。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参加商家的团购活动后,商家应按当时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相应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赠品无“三包”
对消费者来说,商家促销期间的商品价格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以至于商家在作出“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享受‘三包’”这类公告声明时,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表示接受。然而,商家此种行为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公告、告知等方式,以一种貌似“合法”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即便有少数消费者因其购买的商品遇到问题向商家维权,商家也以上述理由拒绝退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做、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点评:降价促销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除商家明确标注的“处理品”外,降价促销期间售卖的商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理品”,所以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应承担“三包”的义务。
消协现状
问题一: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有用吗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有用的。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只要你反映的投诉情况属实,应该是有用的。
问题二:消费者协会网上投诉有用吗一般投诉了要多少时间处理 我要投诉如果不给我解决我会天天写,你们太让我失望了。我刚买 的手机就成这样了,我新手机客服说我手机屏坏了,不保修,好真太好 了,我问问你什么样叫刮伤,指甲按了下屏就坏 了吗这就是酷派的手机吗?质量也太差了吧
问题三: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届主题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 *** ,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是否有用,要结合侵权的具体情况。
问题四:消费者协会投诉真的有用吗 有用的,投诉后,消协可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但如果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五: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吗?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问题六: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有用。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这事只能和卖车店协商解决,《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从你说的来看,不是你不履行合同,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定金应该退还。协商不成就找律师起诉对方吧。
问题七:打消费者协会的电话投诉有用吗 有用 你打打试试
问题八: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和解监督平台有用吗 200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30周年,中国的消费者组织也迎来了24岁生日。 经过24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消费者组织已经形成了巨大的 *** 网络,该网络由31个省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409个地级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级消费者协会。 整个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保护机制,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发展道路,一个社会群体的保护也不能少,消费者组织,正是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消费者组织成立24年来,忠实地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0年 年6月1日,香港。人们好奇的 大陆,嫉妒,猜疑,盯上了小幅陌生的世界,另一批任务的南灯,从企业到流行文化,他们的运作方式,甚至经济运行机制,默默 的注视下,学习用。 这一天,代表团来到维多利亚湾,这仅仅是一个使命的银行恢复成立仅两年上汽集团和上汽集团今天率领第三非董事卫。正是这次访问,他们接触到的一个非 *** 组织,从来没有碰过的接触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此后,任务将调查的情况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介绍了一些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建议按照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一些内地城市设立消费者组织。外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81年6月主任后,朱震元出席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保护在泰国曼谷的联合国亚太消费者举行磋商,以国务院写了一份报告,建议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该报告终于获得国务院同意红线六副总理。经过几年的物流,由1984年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终于正式形成。 “消费者协会成立,一个大的背景。”消费者协会首任秘书长王江云告诉记者,“随着这损害了消费者的市场,商品多,出现了很多事件的逐步开放,为人们保护消费者权益”缺乏这一概念的理解,大多数人甚至闻所未闻的。很多人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但不知道从哪里“讨个说法”。在此背景下,当局认为需要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除了依靠的力量行政机关,消费者自己也要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 新乐县(今新乐市)消费者协会在此背景下,1983年5月21日出生。 1984年8月,广州市,广东省,香港成立了跟随消委会。十一月份,哈尔滨市,黑龙江省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些地方建立一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取得了消费者组织的探索。 1984年 年12 26,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 - 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公布。当服务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王任重作为消协工商名誉会长总局副局长授予阎立担任总裁。
问题九: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消费都协会投诉也要看你投诉是属于哪种分类,小问题的投诉几乎无果。你可以百度一下《中国投诉315协会》,在里面注册好帐号后,直接发布你的投诉,说明情况就可以了。后续会有人跟进关注的。
问题十:一百多块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没用,消费者协会只是一个民间组织,他们毕竟不是官方的,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消协现状:权利范围问题行政保护体制问题,维权途径问题,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