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管理技巧_银行消费金融客户经理是干嘛的

1.什么是消费金融

2.汽车金融、线上小贷、信用卡“三箭齐发”!平安银行消金业务曝光

3.什么是消费金融?

4.银行消保常识

5.商业银行要加强什么交易流程控制

6.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

7.消费贷款风险控制

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管理技巧_银行消费金融客户经理是干嘛的

什么是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是一种向用户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主要由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专门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之前,消费金融服务主要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部向银行提供消费金融服务。一般消费金融的贷款额度不是很高,很多银行对这项业务的投入也不多。同样的人力去做大额贷款,可以给银行带来更高的利润。仅仅靠银行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是不可能满足人民需求的。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正式成立了消费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消费金融业务。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从事放贷业务,业务类型比较单一。其次,消费金融公司只能搞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搞大额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设置这些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与银行业务过度重叠。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补的方式经营,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可以在细分行业深化努力,提升行业竞争力。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营销方式主要是通过线上营销和线下营销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两个渠道的联合营销,用户可以在线发起贷款申请。同时,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线上风控模型的验证,可以直接给出用户的贷款申请结果,非常方便快捷,用户体验感好。

相关问答:什么是消费金融?

       默顿(Merton,1971)将消费金融定义为:如何在给定的金融环境 中,利用所掌握的资产来最大满足消费者的各种消费需求。消费金融是 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小额无担保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 务方式,其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推动作 用。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及同 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 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但分析中国居民消费与金融市场的状况,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信息不对称风险大,并长期形成了“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同时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也不完善,消费金融体系的前景不容乐观。因 此当前最迫切的需要就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只有 在国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敢于放心大胆消费的前提下,消费金融才能 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消费金融的一个狭义的理解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 相关的融资活动。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局限,我们试图给消费金融赋予 一个在金融经济学基础上的更为恰当和宽泛的含义,即与消费有关的金 融问题。这里,我们对消费和金融两个方面的含义都作了拓宽。我们所 说的消费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而且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 目的的使用或消费。所说的金融也不仅包括消费者本身所面临的金融问 题,还包括市场、机构和政府与消费相关的金融技术、产品、服务、法 律、监管、政策。所以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消费金融是一个更为全面和 完整的概念。

相关问答:近日中国平安保险获得银保监会批准获得消费金融牌照,请问什么是消费金融?具体业务是什么?

       自2010年第一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至今,我国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有了9年的发展历程,期间27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23家消费金融公司正式开业,并进入市场为用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指消费金融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以消费(不包括购房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点,个人消费贷款最高额度为20 万元。基于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消费金融范畴涵盖耐用消费品、旅游餐饮、婚庆、教育培训、健康美容等消费事项,主要针对消费需求旺盛的中低收入人群。

       消费金融牌照需经银监会批准,属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包括:1)接受股东和股东境内子公司存款,2)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3)发行金融债券,4)境内同业拆借,5)资产证券化等。

       伴随80、90后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信贷加杠杆空间巨大,消费金融市场需求在未来数年将保持旺盛。消费金融牌照,属于国家鼓励的金融领域,可作为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同业拆借等,牌照价值显著。目前全国共有27家机构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已形成银行、电商、产业三大系类。

       政策支持使用消费金融成为下一个风口,自2009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消费金融逐步发展,成立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2015年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从16个城市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耐用消费品贷款和现金贷款,其中消费品贷款主要为针对消费者中高频的商品消费及服务消费,包括耐用消费品、旅游餐饮、婚庆、教育培训、健康美容等。在消费金融公司初期通常以消费品贷款切入以最小化风险的同时更加便利地获取用户,而在规模化以后则加强现金贷款的二次销售和循环额度等,提高对用户的深度覆盖,同时叠加服务提高收益水平。个人消费贷款及现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单笔分期金额即为消费品价格,单笔贷款规模取决于消费金融公司风控体系根据消费者信用状况进行审批评定,通常不超过5 万元。例如为消费者购买英孚教育、韦博教育、华尔街、美联英语服务的贷款。

       11月,消费金融牌照批复开闸,监管接连释放出两家消金机构获批的信号。

       11月21日,中国平安获准在上海筹建消费金融公司,11月26日,重庆银保监局批复同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参股设立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牌照的价值将会继续升高。

汽车金融、线上小贷、信用卡“三箭齐发”!平安银行消金业务曝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或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应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什么是消费金融?

       来源: 吴静 零壹财经

       编者按:在渠道开拓上,2017年平安银行开辟线上通道,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实现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办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导读:

        近年来,面对利差持续收窄和下行周期企业信用风险不断加大的冲击,过去以对公业务为经营重心的中国银行业遭受重大挑战,不少银行对公业绩增速放缓甚至负增长,纷纷喊出“向转型要业绩”,加快开展消费金融等“轻型”零售业务。

        在此行业背景下,零壹财经推出《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纵览》系列研究文章,在发布的第一篇文章——《坐拥上亿零售客户,招行的消费金融业务怎么做?》里,我们探讨了招行“一体两翼”“轻型银行”发展策略下,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模式和进展情况。作为业内“零售之王”, 招商银行 凭借庞大的零售客群和多元化的产品体系,不断优化 贷款 结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消费贷款、 信用卡 贷款等高收益产品的拓展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点击题目即可阅读)。

        3月14日晚,平安银行发布2017年报,数据显示,零售业务盈利占比接近七成,消费金融贷款同比增长将近九成,直逼招商银行。自2016年开始,平安银行提出全面向零售银行转型口号,借助最新年报,我们得以深入了解它零售转型战略的成效,以及本系列文章所关注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情况。

        银行消费金融业务纵览(二)

        ——以平安银行为例

        从整体的组织架构来看,平安银行的消费金融业务包含在消费金融事业部、汽车金融事业部、信用卡事业部三大部门中,属于大零售条线。

        平安银行组织架构

       来自平安银行年报

       一、零售转型成效显著

        平安银行自2016年开始全面向零售银行转型,打造智能化零售银行,推进精品公司银行双轻化。从2017年报可以看出,零售转型成效显著:

        截至2017年末,平安银行管理零售客户资产(AUM)10866.8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6.25%,零售客户数(含借记卡和信用卡客户)6990.52万户,同口径较上年末增长33.43%。

        零售贷款(含信用卡)余额8490.3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6.95%,占比较上年末增加13.17个百分点至49.82%。

        零售业务营业收入466.92亿元、同比增长41.72%,在全行营业收入中占比为44.14%;零售业务净利润156.79亿元、同比增长68.32%,在全行净利润中占比为67.62%。

       由此可以看出,零售业务的利润率显著高于平均水平。44%的营收占比,换来了68%的净利润占比。

        2017年,平安银行零售业务不良率稳中有降。零售贷款(含信用卡)不良率1.18%,较上年末下降0.34个百分点。

        二、消费金融各细分部分情况

        (一)信用卡交易额同比增长38.01%

        平安银行的零售业务中,信用卡增长表现突出。在发展思路上,信用卡加强与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的合作,将集团内线上线下的流量、金融、技术等各方面资源有效结合,深耕细分市场,加强对客群的分群经营。去年下半年,平安信用卡先后与平安证券、平安信托以及陆金所等进行了深度合作,推出了多款联名卡,同时也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了特色业务。

        例如,针对中国日益庞大的有车一族,平安信用卡为中产客群打造了车主卡、车主白金卡、汽车之家联名卡等车主类卡片。依托于平安口袋银行APP,平安信用卡构建了融合车主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车主综合金融生态圈”。

        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增长,与平安的综合金融优势密不可分,来自平安集团内的寿险、产险、养老险的客户多为优质客户,还债能力良好,其信用卡交易量比其他渠道带来的客户要高许多,不良率更低。

        截至2017年底,信用卡流通卡量达3834万张,较上年末增长49.73%;总交易金额15472.02亿元,同比增长38.01%,信用卡跨行POS交易份额持续提升;

        在销售申请环节,信用卡业务实现了全渠道E化申请方式,E化进件占比较年初提升25个百分点;在审批环节,平安银行利用分段式审批、人脸识别等新流程和技术,平台自动化比例达80%。

        (二)消费金融贷款余额较2016年末增长86.35%

        平安银行2017年全年累计发放消费金融贷款2712.37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563.53亿元,较2016年末增幅86.35%。

        其中,主打贷款产品——“新一贷”,向具有4000元以上月收入(一线城市不低于5000元)受薪人士提供1万元~50万元的信用贷款服务。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新一贷”余额达到1298.44亿,不良率为0.65%;自2009年推出至今,规模增长已逾7倍。

        在渠道开拓上,2017年平安银行开辟线上通道,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渠道,实现消费金融业务申请办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年报显示,接下来消费金融业务将会对经营贷和消费贷进行区分,一方面在监管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聚焦小微企业、普惠型组织及个人经营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会从消费的真实场景和用途出发,支持个人合理的消费类融资需求,进一步培育新的消费增长。

        (三)汽车金融贷款同比增长44.20%

        在汽车金融方面,平安银行围绕客户 买车 、用车、养车、换车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主要消费场景,持续完善汽车金融产品谱系,针对客户需求与集团内多家子公司联合开展综合金融创新合作,为客户提供全程“平安行”解决方案。

       2017年,平安银行累计新发放汽车金融贷款1183.84亿元,同比增长44.20%。2017年末全行汽 车贷 款余额1305.1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01%。

        在业务审批方面,通过实施产品创新、授信流程优化、科学风险量化模型及大数据策略应用等一系列举措,汽车金融业务整体系统自动化审批占比达65%,较上年末提升10个百分点,其中30万元以内新车贴息贷款业务自动审批率达82%,二手车业务自动审批率达55%,车抵贷业务自动审批率达29%。

        三、消费金融业务优势分析

        1、综合金融优势:渠道不可复制

        当前信用卡市场竞争已日趋白热化,如何避免同质化,成为各大银行致力解决的问题。而对于平安银行来说,拥有着一项旁人无法企及的优势——综合金融。

        2017年,平安银行通过产品、服务,以客户推荐客户的形式进行迁徙转化,而且专门打造B2B2C模式,将银行的账户能力通过插件、接口等技术手段与集团各线上平台(如平安好医生、汽车之家)的场景、流量相结合。依托平安集团130万保险代理人和1.53亿客户资源,平安银行信用卡、汽车金融、新一贷等零售业务发展迅猛。

        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平安银行充分利用综拓渠道优势。以车主卡为例,在整个市场大部分信用卡都只能有5%左右的客户愿意交年费的情况下,平安银行2017年有65-70%以上都是交年费的客户,这得益于整个集团多年来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深耕和服务的完善性。

        2017年,综拓渠道迁徙客户新增412.66万户,占零售整体新增客户的比例为41.38%;客户资产余额新增992.61亿元,占零售整体新增客户资产余额的比例为34.34%。

        综拓渠道发放新一贷414.16亿元,占新一贷整体发放的比例为35.41%;发放汽融贷款105.61亿元,占汽融贷款整体发放的比例为8.92%。信用卡通过交叉销售渠道在新增发卡量中占比达45.99%;零售全渠道代销集团保险累计实现非利息净收入18.58亿元,同比增幅59.89%。

        2、科技创新:打造零售新门店

        在线上,平安银行三大零售APP“口袋银行”、“信用卡”和“平安橙子”已整合成为口袋银行4.0,整合后的新口袋银行APP承载了零售业务的全产品及服务,实现了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一站式管理。同时APP还引入指纹、声纹、人脸识别技术提升客户体验,增强风控、营销和运营。截至2017年底,APP累计用户4172万户,月活客户数1482万户,居股份制银行前列。

        在线下,平安银行正在推进智能网点建设项目,并配置网点布局,去年8月首家纯零售网点“广州流花支行”已正式开业。零售新门店是平安集团的线下入口资源,其集团总量1.2亿的个人客户,近3亿的互联网用户,都可为平安银行提供流量基础,而“医疗服务、汽车服务、房产服务和金融服务”四大生态圈的构建,则提供了丰富的客户服务场景。

        2017年度,平安银行新增10家分行,其中第四季度新增2家分行(盐城和廊坊分行)。截至去年底,该行共有70家分行、共1079家营业机构。

        另外,平安银行还引入“创新车库”机制,用于孵化大零售创新产品、服务及模式。去年“创新车库”已孵化出零售新门店、不排队的网点等核心项目。

        3、组织架构:对标互联网金融机构

        在科技队伍建设上,平安银行引进了一批互联网人才,主要来自于BAT等互联网公司。2017年,它在信用卡、消费金融、汽融、大数据平台等领域大力引进互联网技术、产品和营销专业人才244人,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26人。

        在零售业务领域,平安银行对标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零售专属IT团队,采用垂直化管控协调体系,整体人力超过2100人。

银行消保常识

       消费金融并不是某个贷款平台,其指的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

       补充资料:

       而消费金融公司就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捷信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等等,还有度小满金融、苏宁金融、京东金融等等。、

       客户可以去上述消费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一般只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都能顺利借款下来。还有,有的消费金融公司与其他贷款平台合作,也可以作为放款方发放贷款资金。

       

扩展资料:

       一、消费金融是什么: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的。从金融产品创新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二、消费金融监管收紧,行业增速明显放缓

       1、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至成熟阶段,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1)》,截至2020年末,国内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5000亿元,同比增长5.18%;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34%。与之相比,2019年的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别是28.67%和30.5%,行业增速明显放缓。

       2、同时,2021年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监管进一步趋严。今年8月,多地监管部门要求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将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以内,并设置了过渡期进行调整,直接导致了消费金融行业的利润空间被压缩。

       3、在此之前,针对医美贷乱象,2021年6月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倡议》,要求金融机构不与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合作,不向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客户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随着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落地,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力度加强,与应试教育相关的培训贷也受到了冲击,业务明显缩量。

商业银行要加强什么交易流程控制

       1.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 的解决办法等方面的知识。

        它主要包括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民法 通则》《刑法》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如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 督、商检等 *** 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等法律监督部门,等等;有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当消费者 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为保障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的实现,国家应为消费者提供机会,创 造条件,普及商品及服务知识,提供情报、信息等。

        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宣 传、介绍产品及与产品有关的知识。消费者自己也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 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变被动消费为主动 消费。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 *** 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哪些机构金融消保投诉

        消保局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自2014年起,每年“3·15”期间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过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展了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出版发行。此外,消保局建立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制度,将从2017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贷款资金管理

       新京报讯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业务监管,提升服务质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商业银行应当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五、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七、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消费贷款风险控制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支付机构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103010培训课程

       一.[课程背景]

       目前,消费信贷发展如火如荼,已成为银行业务增长的“推进剂”。然而,个人消费信贷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成为银行不良贷款的“陷阱”,也面临着严格的监管。如何做到合法合规,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二。[教学持续时间]

       本课程为期一天(6小时)。

       三。教学对象]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消费金融从业人员。

       动词(verb的缩写)[课程特色]

       1.独特的专业优势:张先生是资深专业金融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法律训练是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

       2.独特的讲课技巧和风格:张老师不讲理论和案例,不讲术语和口语。他制作理论案例、案例故事、故事情节、实际情节,注重细节,以绝活制胜;课件和案例精心设计,逻辑巧妙,法律知识融入社会现象;讲课风格活泼风趣,寓教于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讲解法律,让学生听得懂、愿意听;通过综合文字、、音视频、互动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互动,现场感悟。课堂气氛轻松活泼,打破了纯理论的僵化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及物动词[训练有素的客户]

       山东德州银行业协会、聊城银行业协会、日照银行业协会、甘肃临夏银行业协会、宁夏石嘴山银行业协会、安徽蚌埠银行业协会、河南洛阳银行业协会、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天津、濮阳农业银行、定西工商银行、石家庄华夏银行、淮安邮储银行、青海银行、吉林银行、江西、卞和、黑龙江邮储银行系统;山东、陕西、青海、吉林、甘肃、河南、江苏、广西、福建、四川、湖南、安徽、上海、广东、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20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是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概述。

       一、个人消费贷款的定义

       二。个人消费贷款对象

       三。个人消费贷款申请前提

       第四,个人消费贷款的作用

       动词(verb的缩写)个人消费贷款发展现状

       第二部分是个人消费贷款的分类、特点和申请条件。

       一、个人住房贷款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一)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2)耐用消费品个人贷款

       (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4)个人助学贷款

       (5)个人旅游贷款

       (6)个人质押贷款

       (七)信用卡消费贷款

       三。个人消费贷款的禁止用途:

       第三部分是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类型

       (1)信用风险

       案例分析:

       (二)借款人偿付能力风险

       案例分析:

       (3)欺诈风险

       案例分析:

       (4)担保品(权证)风险

       案例分析:

       (5)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6)利率风险

       案例分析:

       (7)流动性风险等。

       案例分析: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原因

       (1)贷款申请中出具的相关证明不真实。

       案例分析:

       (二)缺乏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3)消费贷款相关法律不完善。

       三。防范个人消费贷款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相关制度;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三)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担保体系;

       (5)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最新发展

       一、银监会办公厅(2013)261号《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二。2017年个人消费贷款最新监管趋势及要求

       案例分析:

       注:以上内容为常规课程内容。在案例分析中,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加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的办案实践。内容可根据需要、时间和现场情况适当调整。

       张老师,资深金融律师、银行法律顾问

       北京大学博雅智库高级研究员

       农智库法律专家

       中国讲师协会理事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人协会理事

       张律师长期从事金融法律业务,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致力于银行各类法律风险防控的研究和培训,运用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培训课程,帮助银行识别法律风险点,及早防范,杜绝损失。每年都有数百场数万人的讲座和培训,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讲座课程]

       《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合规管理与不良资产防范清收》

       《银行案件防控与法律风险防范》

       《民法典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与适用》

       003010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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