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扫雷技巧

1.银行消保常识

2.马上消费金融在消保方面有哪些措施?

3.消费者去哪里投诉金融机构?最全的投诉渠道在这里!

4.精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三篇

5.金融消保知识小讲堂

6.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7.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8.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

9.支付宝金融简单说是什么?

金融消费者扫雷技巧

银行消保常识

       1.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保护途径、保护方法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 的解决办法等方面的知识。

        它主要包括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民法 通则》《刑法》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如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 督、商检等 *** 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等法律监督部门,等等;有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当消费者 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为保障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的实现,国家应为消费者提供机会,创 造条件,普及商品及服务知识,提供情报、信息等。

        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宣 传、介绍产品及与产品有关的知识。消费者自己也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 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变被动消费为主动 消费。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 *** 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6.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哪些机构金融消保投诉

        消保局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自2014年起,每年“3·15”期间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过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展了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出版发行。此外,消保局建立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制度,将从2017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马上消费金融在消保方面有哪些措施?

        泛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议题在近几年的两会上被代表们反复提起。金融产品的消费与居民的财富状况息息相关。当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之后,必然会寻求金融途径增加自身的财富。当人们成为金融产品消费者,也必然会对持有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产品消费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人投资者相比于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价值知识与投资经验。同时,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

        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2013年,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后,发布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根据新的金融消费形式,央行又在2016年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发布,标志着国内首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正式出台。该法规的出台,使得原来的“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不管是适用性还是法律执行效力,都得到了有效的增加。同时还特别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规范,新增“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细化了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路径,鼓励消费者与机构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在新法规出台的同时,作为金融消费者,还应该提升自身投资知识储备水平,在投资之前多了解相关信息,多请教专业人士。再者,金融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量力而行。

消费者去哪里投诉金融机构?最全的投诉渠道在这里!

       马上消费金融深知,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金融行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稳定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一环,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马上消费金融紧盯消保工作重点,不断细化消保工作举措,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马上消费金融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解读监管政策、厘清消保职责、严格消保检查等措施,全力织好了一张消保事中“监督网”。

       马上消费金融消保部门建立了监管消保政策动态解读机制,针对监管最新出台的消保政策及监管通报案例进行深入解读,深挖监管消保政策要点,找准提升消保工作质量切入点,并及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好各项消保工作要求;同时深入了解各部门工作实际,厘清各部门消保工作职责,为公司各部门深耕消保“责任田”打下了基础,建立了常态化消保监督检查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环节建立了专项检查机制,形成了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严格检查,进一步拧紧了消保风险“安全阀”,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消保风险,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精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三篇

       如果你用过信用卡,或者有花呗,那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金融消费者。

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具备以下权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

但当你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时,你该怎么办?

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还是选择勇敢地站出来,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人的选择都不一样。

但人生是由一个一个的选择组成,每一次选择都在重新定义我们的人生,定义我们是什么样的人!

小葵自然是会选择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是一个很刚的妹子,不服就干那种!)

此外,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呼应国家的政策

这不,今年9月政府就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还提升文件效力层级了!

       而中国银保监会更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消费投诉事项、银行保险机构职责、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制度机制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因此,政策在努力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消费者选择不发声,金融监管机构怎么知道哪里有问题呢?)

1. 北京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专线一览表:

(鉴于知乎的格式,不太方便把所有银行的投诉热线复制粘贴过来

机构名称消费者投诉专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010-66416707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010-68311123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010-8512393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010-63603193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95559-0-8华夏银行北京分行4009995577-2中信银行北京分行010-66291555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010-66567777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010-5603936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010-84085589广发银行北京分行010-65283775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010-636288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010-66419959北京农商银行010-59886998

2. 适用于全国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热线:

金融消费保护权益咨询电话 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12315

市民热线 12345

工商银行 95588

农业银行 95599

建设银行 95533

中国银行 95566

招商银行 95555

浦发银行 95528

民生银行 95568

广发银行 95508

交通银行 95559

上海银行 962888

光大银行 95595

中信银行 95558

华夏银行 95577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建议深圳的消费者找金融服务处。

投诉电话:程先生 8812-7090 黄** 8812-5069;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4. 中国银保监会

        src="/zhidaopic/20230210/zhihu/8cfd8c3a59e8b93fbd0bf3ad899e2ff8.jpg"/>?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78,工作日9:00-17:00开通。

5. 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

       举报范围: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不同于投诉,建议消费者描述金融机构具体行为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跨界等。

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消费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住所地,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金融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

以来信来访方式进行委托投诉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本人签名。

好啦,这就是小葵给金融消费者总结的投诉渠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希望每一个粉丝都能成为一个懂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好公民,不要滥用不合法的金融产品。

金融消保知识小讲堂

        #心得体会# 导语心得体会就是一种读书、实践后的所思所感,其实它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总结经验的方式,它有助于我们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学习与工作方式,从而让自己的内在得以提升。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呢?今天 就给您提供了精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三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篇一

        20xx年3月26日下午,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体民事审判线干警,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讲解人细心的将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几大亮点一一释明,同时分析亮点中的利弊,带动与会人员对修订后法条的思考,使与会人员积极加入该次活动的学习与讨论中,学习效果显著。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第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经营者有披露自身有效信息义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第三,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赔偿额度提高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二

        按照市分行《关于转发省行做好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发工作指导意见宣传和解读的通知>》(筑邮银发〔20xx〕497号)文件要求,我行组织员工对解读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宣贯学习。20xx年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也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我行现在除传统处理投诉平台95580客服渠道外,市分行还增设了投诉电话统一处理客户投诉,因地制宜,缩短解决投诉的时间。各支行网点通过设立客户意见本,规范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投诉处理的时限要求,并对全行客户投诉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彻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我行持续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和组织“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进万家、以及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等专题活动。结合自身网点优势,积极组织员工进社区,充分利用我行各类宣传平台,向公众推送实用性金融知识,将我行相关制度及产品知识渗入消费者心中,提高消费者消费动力。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分行要求前台员工在第一时间接触客户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向客户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期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话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继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系列工作,处理合理的投诉意见,但也绝不包庇不正当理由投诉,真正作到有理、有节、合规经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树立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意识,把工作责任心放在首要位置。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工作中做到对每一起举报投诉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回复反馈。今年11月,我行接到客户电话举报投诉一次。我行严格按照信访举报处理程序进行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举报人回复。

        在工作中,我们只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才能体会客户的困惑;才能有效疏导消费者的情绪,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尽可能避免声誉风险;才能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树立邮储银行良好企业形象。

       篇三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

        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 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

        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

       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

        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

        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

        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 *** 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

        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 *** 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知识讲座 心得

        要想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要是商业银行永远的追求,在服务中小企业客户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转变观念,面对中小企业为主体、无大型企业的泗阳企业现状,小企业应作为各家银行信贷支持的重点,一味追求大客户等于舍本逐末,从浙江省经济及银行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对银行而言,得小企业者得天下,银行应该把信贷支持重点转变到中下企业上来,摒弃看低小企业的错误观念,即要追求“顶天立地”转,又要追求“铺天盖地”;2、成立机构,应对银行原来对小企业重视不足的情况,银行要成立专门机构,组建服务中小企业的“快速反应部队”,抽调专门人员从事小企业信贷工作;3、提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人是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在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的选拔上,应把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等人员充实到小企业信贷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对效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外出培训、自学、案例分析、同业观摩、考试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为做好小企业信贷工作奠定人力基础;4、简化流程,传统的信贷流程要经过调查、评级、授信等,时间长、流程慢,手续繁,难以适应小企业贷款需求“急、少、频”的特点,因此要进行流程整合,切实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建立评级、授信、贷款一次完成的高效速贷体系,实行评级、授信同时办结的审贷方法,一定程度上可提高贷款速度。

        5、提高效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资金需求量总体较小,时间要求较为紧迫,因此服务效率尤显重要,银行应在严格遵守公开的服务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流程再造,狠抓调查、审查、发放各岗位人员的履职,确保流程中的各个岗位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份内工作,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流水线”,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4.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是什么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目前还尚未有文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下定义的,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 定义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 *** ,因为金融业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于其他行业。

        1,实体权利的保护 实体权利是有各类相关法律,包括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界定的, 影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

        5.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行政和自律监管。

        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 *** 的渠道。

        一是侵权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 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 可以索赔。

        二是仲裁和诉讼机制。目前我国央行和银监会都建立了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局,它们分别与法院、行业公会组织联合组建了民间的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美国原来规定只有股票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在这轮 国际金融危机后则允许金融消费者遇到金融产品有欺诈行为时,可以状告银 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代销者也被规定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诉讼机制也可 以用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中。

        6.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 (一)金融获知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 (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 (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7.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 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8.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指:(1)必须是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

        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2)自然人只有在为生活 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并 进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生活消费行为大致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金融服务 的行为。前者如为装修房屋、外出旅游在银行取得贷款等,后者如为 使生活中的结余资金保值增值而接受银行提供的理财咨询、到证券营 业部门查询股票账户余额等。

        9.为何要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 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 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 风险防控能力。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派出机 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结合辖区实际研究提出具 体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进展及时报 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包括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的,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举报程序直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

       高效便民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能及时有效地反映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和需求,也能较为充分地反映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情况。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我国金融行业首次建立了科学、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标准。

       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金融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分析全行业投诉数据,增强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支付宝金融简单说是什么?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精选5篇)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相信大家这段时间以来的收获肯定不少吧,是不是该好好写一份工作总结记录一下呢?工作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1

        此次活动意在加深投资者的权益意识,宣导多渠道的沟通和服务方式,以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相关权益以及稳健地应对大环境下的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在三月上旬,我们通过官方微信向广大客户推送了两篇相关文章,分别题为《宣导投资者权益构建和谐投资环境(上篇)》和《宣导投资者权益构建和谐投资环境(下篇)》。首篇文章概述了行业相关法规、海银会员权益、合格投资者具备条件、募集期注意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风险须知等,以让投资者多维度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行业规范,为后续的理财投资行为提供借鉴和参考。尾篇文章则探讨到了通过哪些创新举措可以为投资者营造和谐、稳定的投资环境,内容简要阐述了行业监管机构在此方面做出的相关强力举措以及我司为保障客户权益而建立的各项自律机制和服务体系。

        为呼应“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以及秉承真诚服务的理念,我们特别推出了“3月15日当天投资者权益专线接听”活动。先期的预热短信以及官微通知的发布已让广大客户纷纷提前和预约,故3月15日当天共接到50多通的客户来电。从早上9点08分开始,客服中心的6条热线坐席就响铃不断,铃声清脆而悦耳、和谐而洋溢。客户热情的来电、坐席真切的解答,不断交流着彼此的想法、诉说着彼此的感受。其中,有询问产品净值、产品投向;有咨询公司战略、披露方式,等等,我们纷纷做出了相应的解答,也告知了相关信息的查询渠道。同时,面对部分客户提出的优质建议,我们也将虚心采纳并即刻制定针对性的改善方案,希望在不久,可以让广大客户看到多个明显改变,而这个改变就是出自于您的宝贵建议。除此之外,最令我们欣慰的是部分客户来电表示对于前期官微推送的两篇文章受益匪浅,不仅增加了理财方面的权益知识,也了解到了我们全面而高效的服务模式。在此,也特别恭喜10位被抽取成为幸运来电的客户,小小馈赠正在朝您奔去!(名单已分别公布至您的专属理财师,如有疑问,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

        此次海银财富“3·15”客户权益日活动已圆满结束,在此特别感谢广大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海银的信任和肯定以及给予我们的支持和理解!也非常欢迎新老客户积极来电及时了解我们海银的最新进展以及不断更新的服务方式!我们也会同步地通过各种渠道将信息或内容及时地发布出去。同时,我们也将携手行业精尖团队建立持续合作关系,并对自身进行不断升级,以更加专业、更加严谨的姿态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继“3·15”客户权益日活动之后,接下来我们还将推出一系列的类似活动,以增强客户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营造舒心、贴心、放心的投资氛围。同时,我们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客户参与进来,因为海银的成长离不开你们的支持,离不开你们的鼓励,更离不开你们真心真意的“声音”!我们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整合优质资源、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努力为广大的海银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理财服务!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2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

        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3

        一、工作部署

        接到通知后,我行首先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支行行长为组长,市场部、营业部人员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积极与县委县政府、县消费者协会对接,利用金寨县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活动”的契机,到现场设立宣传咨询站台,以扩大宣传范围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活动当日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行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活动宣传

        1、网点宣传

        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其次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2、现场宣传

        3月15日上午8:00-11:30,我行员工来到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拉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横幅,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使用手册、理财产品、按揭贷款、存款利率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还准备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在金寨的品牌形象。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诈骗等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700人次,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徽商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任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行一方面需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需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能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需要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应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4

        按照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2022年3.15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镇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部署,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镇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18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组织信用社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镇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四、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广大干群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镇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银行消费者投诉工作总结5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生银行在提高公众金融素质、促进金融生态建设、服务百姓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积极行动,以“权利·责任·。

        风险”为主题,利用微信公众平台、74个营业网点、132个社区支行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1.6万份,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客户风险责任意识做出了努力。

        活动期间,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各个网点营业大厅悬挂横幅、发放折页,在人口密集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客户在日常金融消费方面的问题,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

        在各营业网点大厅均设置有“公众教育服务区”,摆放《金融知识普及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方便客户取阅。

        在营业网点设置“金融知识”人工宣传台,积极宣传用卡安全、信用卡风险防范、网银安全支付等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在大堂经理台摆放有《收费名目》,向客户公示各类收费价目表和免费价目表,并通过网点电视机播放宣传资料,充分告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为明确服务收费标准,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各个营业网点主要、显著区域,展示了最新收费标准,在接受客户咨询的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披露收费实行依法合规、统一定价、分类管理、质价相符、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此外,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在营销各类产品的同时,更注重对客户进行产品特性、注意事项及风险的揭示,尤其是销售理财产品时,理财经理会详细介绍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明确告知客户民生银行对产品风险的防控手段,并通过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最合适的产品给客户。在销售网银产品时,充分告知客户网银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对U盾使用、密码保护等做了充分提示。

;

       金融简单说是支付宝里的一个应用小程序,主要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及知识普及平台,囊括了最新的金融权益信息和最热门的金融知识或解答,在支付宝APP里面直接搜索金融简单说就可以找到入口了。

       金融简单说平台目前已经与上海市消保委、浙江省消保微讲堂、浙本证经等都签约入驻了,目前包括划重点、扫雷行动、蹭经验、权知道这4个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