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区别技巧_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1.消费者的权利

2.经济法考点解析之消费者权利

3.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什么权?

4.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5.消费者权利的界定

6.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7.经济法中消费者的权利(要背诵口诀)

消费者权利区别技巧_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消费者的权利

       法律分析:消费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济法考点解析之消费者权利

       法律分析:(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什么权?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值在2分左右,考题集中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与法律责任。该法条理清晰,重点集中并突出,不难复习。考试大便对其中最重要的消费者权利从知识点、考题和法条3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起到帮助。

       知识点解析: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中权利:

       1、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3)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4)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收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有3个: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6、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主要包含两方面知识:第一,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第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有三个表现:第一,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三,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自主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简称为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利的界定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界定是如何的?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由此可以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广,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赀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二是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这种私下交易缺乏公开性,难以用法律进行检查和临督,一旦产生消费纠纷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时是很难举证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就将“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和投诉的范围之外。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赞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这—消费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务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而实现消费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这些消费方式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五)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

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费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后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因此,仅仅在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它必须由国家以专门的法律即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出现和存在。因此,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

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1993年10月,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什么是权益、权益与权利有何联系?迄今为止,既没有立法解释,也未见司法解释,学术界对这问题研究也很不够。把权益单纯理解为权利,固然是不科学的。但是,权益只有理解为“权力和利益”相互关系的略称才能自圆其说“[1]的观点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权力”一词本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其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力的显著特征是总与一定的地位相联系,是主体的职权中的“公权利”,即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法学界是严格区分使用权力和权利的。权力在英文中为power,一般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换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权力的行使是这样一种关系式,即行为者C公然试图使另一行为者R按C的意图去做R所不愿做的事。如果C的意图得逞,那么C即被认为对R拥有权力,尤其表现在R与C有分歧的问题上对R拥有权力[2].而权利在英文中为right,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引起了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普遍兴趣和广泛探索。根据法学家界说权利时所选择的参照系,亦即各自的权利定义中的核心词或指称范畴的不同,可以把中外法学家主要的权利释义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八种。有人笼而统之冠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并未给权利下定义,既不标明出自哪位革命导师著作,也不标明资料来源,这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做法。事实上,这位作者所持的权利概念仍属于资格说。权力和权利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在于承载主体的不同,权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使命的公民(如国家公务员)等来行使,而权利则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消费者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消费者是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据此,完全可以认为,消费者只能作为权利的承载主体而不能成为权力的承载主体。即使如国家公务员这类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民,当其成为消费者时,也就失去了其职务的“光环”,而成为“市民”即民事主体。

       从世界各国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很少有使用“权益”一词的,并且,在所有的立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包括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西班牙1984年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法》,虽然名称称为“利益保护法”,但其中规定的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何以如此?依笔者之见,其根本所在乃是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乃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因此,所谓权益应是“权利和利益”的略称,这里的“利益”特指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又必须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利益。这也许正是法律文件之所以称为“权益保护法”的缘由。

经济法中消费者的权利(要背诵口诀)

       消费者权益内容包括了九方面的权利,主要就有:;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项基本权利

       以保护消费者的台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

       2.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受教育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经济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以下9项:

        1.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6.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7.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8.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9.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背诵口诀:获受监安知,选公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