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法法罚款题技巧_消费法的内容

1.科目一扣钱的题技巧

2.消费者保护法例题?

3.行测常识消费者法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都有哪些?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益?

5.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什么

消费法法罚款题技巧_消费法的内容

科目一扣钱的题技巧

       科目一罚款金额题技巧:

       罚款5-50元: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20-200元:①违规停车不在现场的;②违规停车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③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罚款200-500元: ①客运车辆超员,但没超过20%的;②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但没超过30%的。

       罚款200-2000元: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④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⑤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⑥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⑦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⑧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⑨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罚款500-2000元:①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货;②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载客。

       罚款1000-2000元: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2000-5000元: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消费者保护法例题?

       科目一罚款扣分题技巧如下:

       记12分口诀,酒驾一次记十二,轻伤死亡加逃跑;伪造牌证用他证,十二分就送人了;载客超二或一百,行驶时速超二零;其他车速超五零,扣十二分跑不了;高速城快倒逆行,穿带掉头十二分;代人受罚代记分,牟利不成反害人。

       记9分口诀,七座超五未达百,行驶时速超五零;高速城快违法停;未挂号牌遮污损;证车不符路上行;中客危品四二零;手持他证驾校车;以上统统记九分。

       记6分口诀,营运客车和校车,超员超速低两成;化学易爆无警示,不时线速标区行;违反交通信号灯,暂扣期间仍驾驶;伤损未罪加逃跑,应急车道违法占;统统都要扣六分,安全行驶要牢记。

       记3分口诀,载客载物超时速,二十以上小五十;高速城快乱车道;乱超不让它逆行;借道超车占插等;接打电话妨碍行;人行横道未礼让,校车相逢不避让;不按规定装号牌;故障停车无标灯;路客旅客危品车,不做安检路上行;校车未检仍行驶;货车四时不休息;低于最低时速行,这些都要记3分。

       记1分口诀,载客时速超一十,但仍在二十以内,会车倒车和掉头,未按规定来操作;违规用灯违禁令,违反禁止标志线;载货长宽高超规;总量超未达三十;车辆未检仍行驶,擅改货车就上路;不盔不系安全带,统统都要扣一分。

行测常识消费者法

       根据案情描述,原告可以行使索赔权,因为被告公司是旅游合同的签约方,根据旅游合同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和警示,但在本案中未提前交代注意事项,导致原告在骑马项目中发生意外。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野马马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野马马场提供的马匹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发生意外,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即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公司和野马马场都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都有哪些?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益?

       1. 消费者常识有哪些

        权利是义务的对称,通常是指社会组织所规定的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指提法律赋予人们享受有的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当他人的行为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加以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行政权利、民事权利、刑事权利和司法诉讼权利等。 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法规确认的权利主体方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其中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经济利益和时间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确认消费者权利,是制定和完善保护消费者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 2019国考行测常识三大关键答题技巧

        一、首尾两端法

        有关历史事件排序的选择题通常要求考生判断一连串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此种题型可以采用首尾两端法进行判断(从头或从尾判断),即从这一串事件的头或尾进行分析判断,排除不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无需对各事件的具体时间进行分析,这样可以节省行测常识时间,提高效率,甚至能大大提高命中率。

        二、题干分析法

        题干分析法,主要适用于题干很长或者带有词语定义的行测常识题目。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是非常严谨的考试,一般不会有废话,题干长就会提供相对较多的信息,尤其是对于词语定义这样的题目,定义本身可能就是答案,这样在做题的过程中,考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分析和斟酌题干上面,然后根据分析,对照选项,就能很快得出答案。

        三、词义联想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联系着,且具有客观性。在解题的过程中,如果对于所考知识点不熟悉,发散性的联想思维是一种很好的解题方法。

        词义联想法是指根据题干和选项中的信息词进行联想,从而选出与信息词有关联的选项,得出正确答案的做法。

        3.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 行测常识如何复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如何个个击破

        1、常识

        经常有听到别人说常识不要准备,这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对。常识重要的是平时的积累,靠临时突击取得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常识中有一部分题是无法准备的,但是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一些时政题、法律题等都是可以准备的,平时的时候可以多去关注新闻,时政热点,因为这些很经常成为考试题目的,这样的分数丢掉是很可惜的

        2、言语理解

        言语分为选词填空和片段阅读,对于选词填空来说,离不开平时的积累,没什么可说的;

        对于片段阅读,平时做练习时没有必要去纠结每一道题目的正确答案是什么,而是应该关心你是怎么得到这个答案的,既然做错了,那么就是你做题的方法不对,试着换一种方法能不能得出正确答案。多种方法比对之下,为什么之前的方法是错的,之后是正确的,那么在之后的做题中可以强化用下,这样久而久之,你做题的正确率也肯定会提高。

        3、数学运算及推理

        这是我最薄弱的环节,我的经验没有别的,重复性的运用方法和解题技巧,找到相同类型的题目,可以用同一种解题方法做的,做完之后要记得总结。这样的操作很枯燥,但确实很实用,至少在考场的时候不会因为想不起来而手忙脚乱的。

        4、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题是最不好做的,却也是最容易拿分的,毕竟只要不是蒙的,这些计算我做出一道题就是对了一道题,不像言语和逻辑,选出来了也无法百分百的肯定;

        好的资料分析运算方法也只是提供给你一个思路,需要不断地练习,把这种思路融入到你平时的运算中,只有这样,才真的可以在考场上把这些所谓的运算技巧使用出来,否则,即使你学了1000种方法,用不出来,还是没有。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什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主观:

       这个国家已经专门立法,不只是对欺诈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都进行了保护,名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 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 身份证 件号码、住址、****、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 违约金 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 诉讼 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 房屋租赁 、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 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